系统发布时间:2019-08-22 13: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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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昌市山亞貿易有限公司:
本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收到你公司递交的关于“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医院2019年全自动凝血分析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(02/03包)(采购项目编号:5101142019000314)”的《投诉书》。经审查,你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,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了书面答复。你公司对采购代理機構的答复不满意,于2019年8月16日向我单位提起投诉。
按照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)“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機構的答复不满意,或者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機構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,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。”和“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,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。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……(三)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;……”的规定,该投诉事项提起投诉的时间已经超出了法定的投诉有效期限,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你公司投诉。
特此告知。
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
2019年8月21日